川酒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14/4/4 16:29:00   浏览次数:3614
 

川酒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为规范“中心”管理,强化科技服务经济社会能力,保证开放基金项目质量,提升平台学术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川教函[2006]362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川教[2006]304号)和《四川省旅游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川酒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中心”必须根据国家科技发展纲要,围绕国家、四川省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和产业布局,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与重大产业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型人才,获取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二条  “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科技创新,把“中心”建设成为优秀人才的聚集地、原始创新的发源地、成果转化的实验地,引领科技发展。

第三条  “中心”负责平台建设的日常管理、开放基金项目管理以及平台运行费和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

二、开放基金项目管理

第四条  服务地方产业发展,解决行业急需是“中心”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心”紧密围绕国家、地方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产业发展需要,结合平台研究方向与学科发展前沿,在331日前完成下一年度开放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征集和编制工作,指南须征求共建单位意见,对项目的申请条件、考核指标、验收条件等须在申报公告中有明确规定。

第五条  凡承担有“中心”开放基金项目而未结题者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本“中心”开放基金项目。凡校外人员申请“中心”项目的,须有校内人员参加;所有人员申请“中心”项目的项数限定为1项,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当年“中心”项目的申报;作为课题组成员每年参与“中心”项目的申请数不得超过2项。

第六条  开放基金重点资助拟解决行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难题的应用研究项目的申报。其中“中心”的应用研究项目原则上不低于当年立项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开放基金项目分为招标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的资助数不超过立项总数的三分之一。重点项目须在发表SCISSCIEI等收录论文、专著、被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以及形成新装置、发明专利、新标准、新产品、新工艺、成果转化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有明确规定,重点项目须以专著成果结题。所有增刊论文和普刊论文均不能作为“中心”开放基金项目申报和结题的支撑材料(四川理工学院学报除外)。

第八条  “中心”开放基金项目应控制立项数量,宁缺毋滥,经费资助额度应能保证项目的完成质量。由共建单位提供经费的委托或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资助额与共建单位具体协商。

第九条  “中心”应严格控制校内人员的立项数,其中“中心”项目的校内人员的立项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中心”立项总数的40%

第十条  “中心”每年开放基金的立项评审原则上应在831日前完成。立项评审包括材料初审、校内评审、校外评审、科技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五个阶段。开放基金项目的立项文件需通过学校发文流程进行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根据立项文件,“中心”要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应在一月内按要求与“中心”签订《计划任务书》,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对“中心”资助的经费进行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并对考核指标(包括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结题指标)进行量化和细化。

第十一条  “中心”在加强开放基金项目的过程管理的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本年度331日前向“中心”提交上一年度所承担的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以便平台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的总体状况。

第十二条  凡由“中心”开放基金资助完成的研究成果为“中心”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拥有,成果转让需征得双方单位的同意。发表论文、专著、研究报告、成果报道和成果鉴定时,除需标注“中心”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和资助号外,还须将“中心”作为成果完成单位之一;校外人员在申报专利、软件与数据库登记时,需将“四川理工学院”作为专利权人之一。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成果不能作为结题验收的支撑材料。

第十三条  严格按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结题指标和经费预算进行结题验收或鉴定结题,凡达不到验收要求的不予结题。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可办理延期结题申请,延期结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若延期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作撤项处理,并追回原拨款经费。

第十四条  “中心”每年度举行开放基金项目的结题验收应在每年的1031日前完成,按照公开答辩、会议评审制进行验收,校外验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项目负责人应到会进行课题陈述、成果汇报,并接受专家质询。

三、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开放基金经费的来源由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与共建单位拨款和“中心”自筹等组成。

第十六条  “中心”对校内人员所承担的开放基金项目提取管理费(按项目总经费的5%进行提取)。

第十七条  “中心”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批复的的经费预算使用经费,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凡违反规定使用经费的项目不予结题,并作撤项处理和追回原拨款经费。

第十八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中心”建设情况以及年度考核、评估结果,学校每年为“中心”划拨平台运行费,运行费实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运行费主要用于“中心”的日常办公、办公环境建设、承办学术研讨会、学术委员会会议、管理工作会议、开放基金项目评审、学术交流与调研、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第十九条  平台运行费由“中心”主任签字报销,凡单次报销超过1万元的由“中心”主任和科技处处长共同签字报销,凡单次超过2万元的报销以及有外拨经费的(包括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由主管校领导签字报销。凡外拨经费的,需附项目立项文件或经科技处处长审核、主管校领导签字的相关合同。

四、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中心”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