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酒发展研究中心办公设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办公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杜绝中心资产的浪费和损失,根据国家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心办公设备主要指办公所需要使用的下列设备:
(一)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等数据处理设备;
(二)电话机、传真机等通讯工具;
(三)打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移动硬盘等各类计算机外部设备;
(四)复印机、碎纸机等文件处理设备;
(五)空调机等环境改善设备;
(六)照相机、摄像机、投影机、录音机(笔)等影音设备;
(七)文件柜、办公桌椅及其它用于办公,单价在500元以上,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
第三条 中心办公设备是中心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配置、管用结合;办公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勤俭办公,实用、耐用、够用的原则。中心办公室对中心办公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管理负总责,具体负责统一管理中心办公设备的购置、调配和处置;办公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由使用部门负责;照相机、摄像机、投影机、录音机(笔)等影音设备由人才信息部负责,统一保管,协调使用。
第四条 办公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管理需从工作实际出发,进行合理调配与购置,严禁高规格、高标准配置办公设备。要努力保持设备完好率,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设备使用率,避免资源闲置与浪费。
二、办公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中心涉及保密和数据管理的计算机严禁上网,并设置相应的防范设施,确保安全保密。网管中心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办公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办公设备责任人如调换岗位或调离,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第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将办公设备外借。未经许可,擅自借用设备,责任自负。移动办公设备外出使用,应妥善保管、使用,谨防遗失、损坏。使用完毕,及时交保管人员存放,严禁公物私用。
第八条 调离人员、退休人员要及时办理个人使用和保管的办公设备移交手续,清还所用物品。未办理移交手续、将公物占为己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办公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非人为故障需要维修,必须事先向中心负责人报告。估算维修费用在300元以下者,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估算维修费用超过300元,报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三、办公设备的借用
第十条 由专人负责照相机、摄像机、投影机、录音机(笔)等影音设备的保管和借用。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好影音设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借用, 影音设备损坏时需查明原因及时报修。借用影音设备需填写《中心影音设备借用登记表》,在填写借用事由、借用和归还时间后,经借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借用。
第十一条 影音设备借用前后,保管人和借用人须分别对设备的完好负责,归还时如有损坏,借用人须登记影音设备损坏原因,并视损坏程度负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中心各部门之间因工作需要借用除影音设备之外可移动办公设备的,由双方部门负责人协调。
第十三条 中心对各部门办公设备有统一调配使用的权利。
四、办公设备的报废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报废:
(一)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论证已被淘汰者;
(二)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无修复价值者;
(三)由于意外灾害或其它原因使设备严重损坏且无修复价值者;
(四)修复的费用超过原值的60%,或接近新购价值者。
对需要报废的办公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中心固定资产处置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审核后,按处置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 办公设备批准报废后,由中心办公室统一处理。报废的办公设备应当保持完整齐全,不得随意拆卸,计算机、移动硬盘等信息储存设备必须进行必要的信息删除。
五、办公设备遗失、损坏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办公设备遗失或损坏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照正确使用方法进行操作;
(二)擅自拆、卸、改办公设备;
(三)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遗失。
第十七条 发生办公设备损坏、遗失事件后,使用人必须及时向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报告,及时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除经济赔偿外,应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川酒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川酒发展研究中心
2010年2月1日
主题词:设备 管理
报 送:省社科联规划办、省教育厅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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