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酒发展研究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13/12/24 18:01:00   浏览次数:2922
 

川酒发展研究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档案管理范围

1. 归档资料包括科研类、奖励类、仪器设备类、出版类、外事类、人员类、声象类及实物类等,由专人负责管理。

1科研类

科技开发合同、协议书:纵向课题批文(包括国家八五、九五攻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项目、省部级项目等);专利的申请、登记、批准;科技成果鉴定等。

2奖励类

获奖成果申报材料及奖励证书等。

3仪器设备类

中心大型仪器购置合同、验收报告维修及改造情况;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及上网材料;各公司的相关仪器介绍等。

4出版类

由中心组织承办的学术会议论文集;以中心署名的外文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普通期刊及会议论文等;由中心人员负责撰写出版的论著等。

5外事类

中心有关人员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出国讲学、合作研究、进修及留学归国后的讲学资料;中心聘请的外籍专家讲学资料;中心涉外学术交流、友好外来信件等。

6人员类

中心固定人员及客座人员的个人照片、简历及学术研究方向介绍;人才培养成果统计等。

7声像类

中心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或由外单位形成的与本中心有关,且具有保留价值的声像载体材料,包括照片(含底片)、录像带、磁盘、光盘等。

第二章 档案管理办法

1.定期对上述各项资料进行统计整理,并移交给档案资料负责人以便及时按类归档,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2.原始资料应复印备份后归档。

3.有关中心的政策性文件、批文等原始资料,每年装订一次,单独保管。

4.按照种类资料的保管期限,对过期资料须报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5.档案资料室内的一般性材料对中心全体人员开放,经负责人允许,登记后即可入室查阅。阅后请将资料放回原处。如需复印,由管理人员负责办理。

6.于重要的、保密的科研资料原由上不予借阅,如有特殊需要,须经中心主任批准。

7.外单位人员如需查阅本中心档案资料,应持单位介绍信,并写明查阅的内容、目的,由中心主任批准。

8.一般情况下,档案资料不借出,始确有需要,须经负责人允许,履行登记手续,并应在三天内归还。

9.有损坏、丢失,由查阅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