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9月1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发布日期:2015/5/5 9:32:00   浏览次数:386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进行了规范。其中,一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是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