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酒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文章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13/7/2 10:55:00   浏览次数:3109
 

川酒发展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川酒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推进和维护学术民主,实行科学决策,不断提高本中心的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有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川酒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学术工作的咨询、评审、建议机构,在学术上起咨询和参谋作用;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审议本所的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中心”学术相关的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经“中心”主任批准后,在“中心”内实施。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中心”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中心”发展战略。

第五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术研究方向、中长期的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以及学术研究相关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采用书面或会议的形式,提出有关“中心”年度课题指南的建议和审议评价“中心”发布的研究课题;

(三)审议评价“中心”研究人员学术成就;

(四)受“中心”主任委托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五)指导“中心”大型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中心”学术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术上确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

(二)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有关规定。

(三)身体健康,能履行学术委员职责,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由11人组成,设学术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8名;设学术委员会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协助主任委员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但每届至少必须更换1/3的委员。委员若因故不能担任,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中心主任提出,中心主任按规定补聘,但若该届委员任期已不满一年,则可以暂不补聘。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中心”主任提名,交“中心”管理委员会大会通过,征得本人同意后聘请,并报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中心”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学部、院系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主动或被告知回避,但仍可参加表决。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的需要,由“中心”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决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所做的决议方为有效,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须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是,须达到投票人数2/3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项需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十七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八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九条 本章程须由1/3以上的委员提议,2/3以上的投票委员表决通过方可修改;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川酒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